两人买了三张票,空位不让座引争议
律师:合法购票即享有排他使用权
近日,“两名旅客购买三张硬座车票,将空置座位摆放零食,拒绝无座旅客落座”的事件引发全网热议。舆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:旅客自费多购的闲置座位,是否负有让渡给无座旅客的义务,空座能否被默认共享。多买的座位能不能不让?列车员有没有权强制让座?无座票到底含不含座位权?围绕这些问题,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。
合法购票即享席位排他使用权
“火车票不仅是乘车通行凭证,更是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订立客运合同的法定载体。”
山东杉华律师事务所褚红驰律师表示,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承运人出具客票时,客运合同正式成立,旅客依法享有票面记载班次、座位对应的运输服务权利。席位使用权源于有偿订立的客运合同,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,该权利的行使,不以旅客本人全程落座为必备条件。
换言之,在有效乘车区间内,持票人自主使用座位载人、放置随身物品或空置闲置,均属于正当行使合同权利,法律并未设定持票人让座的强制性义务,铁路运输企业亦应当保障持票人的专属席位使用权。
褚红驰律师补充,该权益属于合同使用权益,并非物权所有权,权利人行使权利时,不得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、妨害公共通行与公共安全。
“两人持三票”算不算钻空子?
针对网友热议的“两人持三票”争议,现行铁路实名制购票规则,仅限制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日期、同一车次限购一张车票。
对此,褚红驰律师分析认为,该规则的立法初衷是遏制囤票倒票、维护购票公平,仅约束购票环节,并未禁止旅客在购票账号内添加多名同行人的实名信息、分别为其购票。
若案涉三张车票均通过正规渠道购置、已检票核验、无退票改签记录,即属于合法有效客票,对应席位的使用权均受法律完整保护。
席位使用权的依据是有效客票,而非旅客是否实际落座。座位暂时空置,不代表该席位转化为公共共享资源。
公众基于“避免资源浪费”的情理认知,不能成为强制持票人让渡合法合同权益的理由。
无座旅客的票到底买了什么?
本次纠纷的认知误区,是混淆了硬座票与无座票的权利边界。
根据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相关规定,铁路承运人仅对标注具体席位的客票,提供固定座位运输服务。无座车票未标注具体座位,旅客购票支付的对价,对应的是全程位移运输服务,并不包含专属、固定的席位使用权。列车运行中,无座旅客临时使用他人空置座位,是铁路运营中的便民举措,属于善意惯例而非法定权利。
褚红驰律师表示,一旦该席位的持票权利人需要使用座位,无座旅客应当无条件主动让出。“空位应当共享”属于道德层面的情理判断,不具备法律约束力,无法作为强制权利人让座的合法依据。
“列车员不管”合法吗?
列车员、列车长的法定工作职责为核验票务信息、排查安全隐患、维护车厢运输秩序,保障列车安全平稳运行,并无强制处分旅客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职权。面对席位纠纷,工作人员仅能开展沟通劝导、居中协调,无权强制合法持票旅客让渡专属座位使用权。
“本案中列车工作人员的处置方式,契合法律规则与权责边界,充分尊重了客运合同确立的合法权利。”褚红驰律师表示,唯有旅客摆放物品违规、阻碍通行、存在安全隐患时,乘务人员才有权依规要求整改,除此之外,不得干预旅客正当行使合法权利。
什么情况才算真正的“霸座”?
褚红驰律师进一步提醒,无票、无座旅客未经权利人许可,强行占用他人已购席位,属于明确的侵权违法行为。
在民事层面,该行为侵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席位使用权,构成民事侵权,权利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,若造成物品损毁等损失,还可主张财产赔偿。
在行政层面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,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,可依法给予警告、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同时,因扰乱铁路运输秩序被行政处罚的人员,还可能被纳入铁路失信名单,依规受到购票乘车限制。需明确界定:合法购票空置置物并非霸座行为,无依据强行占用他人付费席位,才是法律规制的霸座违法行为。
记者:张子慧
来源:齐鲁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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